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北泉税务局年第4号欠税公告
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北泉税务局确认的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如拒不缴纳,采取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北泉税务局第四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北泉税务局
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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