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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一市民称转款失误,将收款人告上法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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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河子市法院

本想转账给一个人,却因操作失误转账给了另一个人。这样的情况生活中偶有发生。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却没有看起来那么简单。

01

案情

石河子市民尹先生称,自己准备给女儿的账户转账10万元,但因为视力不好,操作失误,把款项转给了别人。第二天,尹先生才得知女儿并没有收到钱,但他认为转错账不是什么大事儿,并没有马上处理此事,因有事便先出差了。时隔半年后,尹先生将胡先生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胡先生退还他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元。

庭审中,法官根据尹先生提供的女儿账户号,发现与胡先生的账户号存在巨大差异。后根据银行账户记录可知,尹先生在转账当日先到银行转入自己银行账户.25元,后向胡先生转款10万元。时隔半年后,尹先生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提起诉讼。胡先生认可这笔10万元的转账,但主张该笔钱款是案外人卢先生欠胡先生的借款。卢先生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尹先生转给胡先生的10万元是帮他代偿的欠款,卢先生还向尹先生出具了借条。

02

裁判

该案看似是一起因转账时失误出现将款项转给他人,引发转款人以转账凭证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但是,根据庭审查明,尹先生的陈述与事实不符。首先,胡先生的姓名及银行账户均与尹先生的女儿的存在巨大差异,尹先生陈述其因视力不好,误操作,不符合一般常理;其次,尹先生在转款当天打印了转款凭证,而转款凭证上会写明转款相对方的账号及部分姓名,尹先生应当知道其转款相对方并非他女儿;再次,尹先生在转款次日得知转款错误,但并未与转款凭证核对后立即向胡先生主张权利,与一般人的思维逻辑不符。另经案外人卢先生证明,该案所涉10万元系尹先生替卢先生偿还胡先生的借款。综上,该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依法驳回了尹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承办法官对尹先生在法庭未如实陈述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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