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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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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国家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51号)精神,拟于近期开展年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评审对象为兵团各级卫生健康机构(医院、学校医务室)中从事临床医学、护理、药学、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事业管理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二)第一师阿拉尔市、第八师石河子市、医院、石河子大医院拟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组织评审。第三师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由石河子大医院评审委员会代评;第十四师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师域医共体评审委员会代评;十一师、十二师、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兵团中心血站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由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联体评审委员会代评;对代评的师市原则上应单独分组,单独计算通过率。

(三)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的团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比例。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的限制,在(到)岗即聘、离岗取消。

(四)对口支援1年(含)以上,且正在援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兵团申报职称。在南疆师市工作的援疆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同等享受南疆师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在兵团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兵团按照本地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在兵团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予以免试。

(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六)团场、社区、校医院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团场、社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兵团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两者不可同时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评审条件基本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规定执行。根据国家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51号)精神要求,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对申报人员的论文、科研、奖项、进修等条件不作为必要条件。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学术作风端正,无学术造假、抄袭等情况。

(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3年有效,从参考当年计算。申报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应达到相应合格标准。合格标准与自治区年合格标准一致。

(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3号)、《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兵防组发电〔〕2号)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免继续教育学时,免除职称答辩;在一线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进修、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三、推荐程序和方法

(一)申报人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上,通过注册,获取账号和密码,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上传的申报材料须为原件的扫描件(如上传复印件须在原盖章处加盖红色公章进行二次确认)。在岗申报人员申报职称时,必须上传兵团人事人才信息系统打印的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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