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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7月起新疆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法院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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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我区发布《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今后,全区各级人民法院针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裕。针对此类情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司法实践,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区民事执行案件中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的执行程序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因执行(保全)案件需要,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但在执行住房公积金之前,应当进行“四查”工作。

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

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等。

对拒不执行公积金中心作出行*处罚决定的、缴存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骗提职工限期返还骗提资金逾期拒不执行的,公积金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将按程序对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涉嫌拒执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记者:邱锦编辑:王莹

来源新广行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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