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专治医院有哪些 https://wapyyk.39.net/hospital/89ac7_map.html东方电热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万元担保
挖贝网11月11日,东方电热()今日发布公告,于年1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九天”)向中国农业银行泰兴支行申请的不超过5,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上述担保有效期为2年,自年11月11日起至年11月10日止。
本次担保的额度不超过归属于母公司最近一期(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07亿元的10%;最近连续十二个月内审议批准的生效担保额度为3.69亿元,不超过最近一期(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7.01亿元的30%,也不超过归属于母公司最近一期(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07亿元的50%;对外担保生效总额度为6.79亿元,不超过归属于母公司最近一期(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07亿元的50%;江苏九天的资产负债率(截止年9月30日)未超过70%。本次担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显示,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江苏九天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6,.45万元,经营范围为:光电新材料的研发;通讯光缆专用钢塑、铝塑、铜塑复合材料,精密冷轧钢带、精密镍复合钢带、锂电池外壳材料,通信光缆专用塑料薄膜、电子产品、铝塑膜制造、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品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授权并生效的对外担保额度为6.79亿元,已签订担保合同总额为3.亿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年度)20.07亿元的16.18%。
华铭智能股东张晓燕减持80万股套现约万元
挖贝网11月11日,华铭智能()股东张晓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80.38万股,股份减少0.43%,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为2.53%。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张晓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完成80.38万股的减持,权益变动前张晓燕持股2.96%,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为2.53%。
公告显示,本次减持价格区间为19.24-31.48元/股,本次减持套现约.36万元。
公司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年上半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滑13.73%。
资料显示,华铭智能专业从事轨道交通、快速公交(BRT)等各个领域自动售检票系统终端设备的自主研发、制造与销售,以及场馆、景点票务与门禁系统的系统集成、设备供货与技术服务。
受累华福证券质押回购纠纷银禧科技及子公司共涉诉17起
导语截至此公告披露日,银禧科技控股股东瑞晨投资、实际控制人谭颂斌不存在其他未披露诉讼,银禧科技及子公司则涉及17起诉讼。
11月11日,资本邦讯,银禧科技(.SZ)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诉情况及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近日,银禧科技实际控制人谭颂斌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寄来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资料,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福证券”)就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晨投资”)与华福证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纠纷提起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案件,本次仲裁尚处于受理阶段,尚未进行开庭审理。
华福证券请求裁决谭颂斌对债务人瑞晨投资拖欠华福证券的购回交易本金人民币,,.40元、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年9月29日,利息为人民币10,,.88元、违约金为人民币53,,.3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暂合计为,,.67元。
银禧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期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1、年1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谭颂斌、股东周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存在诉讼。
2、年3月,控股股东瑞晨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谭颂斌、股东周娟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关于质押式证券回购存在诉讼,瑞晨投资所持有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24,,股已被中原证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
3、年3月,控股股东瑞晨投资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因质押式证券回购事项存在仲裁,且东莞证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务保全,瑞晨投资所持有的公司3,,股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冻结。
截至年11月8日,瑞晨投资所持银禧科技股票共计28,,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截至目前,以上诉讼进展如下:
(图片来源:银禧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诉情况及进展公告)
截至此公告披露日,银禧科技控股股东瑞晨投资、实际控制人谭颂斌不存在其他未披露诉讼,银禧科技及子公司则涉及17起诉讼。
银禧科技主营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业务,公司于年5月25日上市。
中环股份:拟斥资2.98亿美元与道达尔(Total)展开合作
11日晚间,中环股份()发布公告表示,拟与TotalSolarInternationalSAS(中文名称:道达尔太阳能国际公司)展开合作,道达尔(Total)将其控股的全球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光伏系统领先企业SunPowerCorporation在美国和加拿大之外的全球太阳能电池与组件业务分拆到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MAXEONSOLARTECHNOLOGIES,PTE.LTD.,中环股份拟投资2.98亿美元认购目标公司增发的股本,认购后公司对目标公司持股比例为28.%,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目标公司MAXEONSOLARTECHNOLOGIES,PTE.LTD.,拟注册地址新加坡,将主要业务包括原SunPower除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全球生产和销售网络及专利,其实体主要包含新加坡总部和研发中心、马来西亚及菲律宾电池工厂、中国电池及组件合资公司工厂(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20%股权)、墨西哥及法国组件工厂、瑞士销售中心和遍及十多个国家的销售公司。目标公司将会以“SunPower”品牌向全球(除美国和加拿大)市场销售其生产的高效交叉背接触(InterdigitatedBackContact,IBC)产品,并通过一个与SunPower签署的多年期独家供货协议向美国和加拿大市场销售其产品。目标公司也会保持合资公司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20%的股权,并向国际市场销售该合资公司生产的高效叠瓦组件产品。
经交易多方协商确定,中环股份此次拟向目标公司投资2.98亿美元,获得目标公司28.%的股权,对应的投后目标公司股权总价值为10.33亿美元,成为第二大股东。道达尔(Total)在中环股份认购完成后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55.%稀释为39.%,但仍为第一大股东。
公告表示,本次对外投资对中环股份的影响主要有:将中环股份光伏单晶硅材料最新技术与目标公司N型IBC电池最新技术的创新成果优势相结合,新技术的后续应用将大幅提升产品性能、推动全球光伏产业发展;同时将中环股份光伏单晶硅材料最新技术的优势、全球各类高效电池制造商技术优势与目标公司持有知识产权的叠瓦组件技术优势相结合,提升产品转换效率、降低制造成本,加速全球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进程。本次投资,中环股份重视目标公司具备与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国际化股东结构、全球化的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能力以及其在全球各地区长期投资而建立的多元化企业文化;中环股份通过与目标公司的协同创新、联合创新,使目标公司成为一个注册在新加坡的跨国界和文化的海外上市的、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营销的先进制造业合资公司,为快速实现中环股份制造全球化奠定基础。
海辰药业实际控制人曹于平质押万股年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30%
挖贝网11月11日,海辰药业()今日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曹于平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万股,用于置换前期华泰证券股份质押融资,穿透用于对意大利抗肿瘤药研发机构NMS的股权投资。
公告显示,海辰药业本次质押股数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3.8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83%,质押日期自年11月8日至年11月7日,质权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曹于平、姜晓群合计持股数量.52万股;合计持股比例52.05%;合计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万股;合计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万股;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48.59%;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29%。
公司披露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68%。
挖贝网资料显示,海辰药业以化学药物研发、生产和营销为主要业务,主导产品涵盖利尿剂类、抗生素类、消化类、抗病毒类、免疫调节类等治疗领域。
*ST天马5宗违法重重暗箱操作实控人徐茂栋遭罚9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显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股票代码002.SZ,股票简称*ST天马)存在五宗违法行为: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天马股份存在关联关系;天马股份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等;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2亿元,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天马股份成立基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经查明,天马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天马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徐茂栋持有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99%股份,徐某持股1%。食乐淘持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世界)%股份,徐茂栋为星河世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星河世界持有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股份。喀什星河为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第二大股东,徐茂栋控制的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宝)为星河互联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是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耀灼)是天马股份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天马股份的关联人和关联法人,天马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徐茂栋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天马股份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
年12月3日,天马股份发布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称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中有15亿元来自兄弟企业星河互联的往来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星河互联的股东投入及经营所获资金,无约定的资金成本,无固定期限和担保措施。但据调查,该15亿元实际来自星河互联向信托公司的借款,星河互联获得15亿元借款后,即支付给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创业,为天马股份原第一大股东),同时天马创业将该笔款项质押,作为对星河互联借款的担保。借款到期后,星河互联未还款,天马创业质押的15亿元被用于归还了星河互联的借款。
天马股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三、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年9月1日,天马股份董事会决议通过两项议题,一是同意天马股份以存货质押向安徽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二是本次借款相关事项的确认。天马股份董事傅淼、陶振武、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出席并签字确认。同日,天马股份与该典当公司签订万元借款合同,天马股份于当日出具放款委托函,该典当公司将万元转入食乐淘账户。
年9月27日,天马股份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7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星河世界,徐茂栋和星河世界提供担保。同日,该贷款公司委托北京雪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7万元转入星河世界账户。
年10月27日,天马股份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1亿元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食乐淘,同时喀什星河、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世界、星河互联、食乐淘、徐茂栋提供担保。年10月30日和11月2日,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1亿元转入食乐淘账户。
年12月19日,喀什耀灼将1.1亿元通过北京朔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朔赢)和北京卓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卓久)转入徐茂栋控制的食乐淘账户。
年12月27日和28日,负责天马股份融资工作的陈某波、天马股份财务部总经理刘艳秋、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智能)出纳张某、星河互联高级财务经理张某峰、星河互联出纳付某雪、天马创业会计管某超、深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博裕)江某俊等人按照徐茂栋指示,通过东方博裕、北京朔赢、北京卓久、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金经)、亿德宝等公司多道划转,将天马股份5.66亿元转入星河互联、喀什耀灼等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徐茂栋及其控制企业的借款。
年1月2日,喀什耀灼将1亿元转入东方博裕账户,其中7万元用于归还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向江某俊的借款,3万元用于支付徐茂栋给罗某新的款项。东方博裕为资金拆借平台,没有实际贸易业务。年2、3月份,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天马股份与东方博裕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部分东方博裕对外采购钢材合同。
年2月5日,天马股份与胡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马股份向胡某借款万元,收款账户为食乐淘,同时喀什星河、星河世界、星河互联、徐茂栋、陈某波提供担保。胡某委托他人于年2月6日将万转入食乐淘账户。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8.96亿元和关联交易的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查明的10.21亿元被占用的资金中,有2.45亿元是通过天马股份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实际由徐茂栋控制的企业收款的方式形成占用,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并且,天马股份未将上述2.45亿元借款中的2.2亿元计入年年度报告,未将1.2亿元计入年第三季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四、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2亿元,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年1月22日,天马股份董事会决议同意天马股份为星河世界向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表决同意董事签名为:傅淼、陶振武、杨利军、韦京汉、张志成。同日,天马股份与该地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星河世界的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五、天马股份成立基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年1月26日,天马股份公告与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天马股份自有资金。3月18日,天马股份公告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合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年4月28日,天马股份公告年5月22日诚合基金与徐茂栋控制的企业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之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微创之星以16.61亿元转让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基石)99.99%股权给诚合基金,追认此交易为关联交易,并认定天马股份对诚合基金形成控制,诚合基金纳入天马股份合并范围。
据调查,诚合基金的优先级资金来源为浙商银行,浙商银行通过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作为诚合基金优先级LP实缴资金11.63亿元,并明确资金用途为收购徐茂栋控制的持股平台喀什星河互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喀什基石),底层资产为57家互联网公司,优先级份额以年化7.2%收取利息。天马股份对浙商银行优先级份额承担远期收购义务和差额补足义务,星河世界、徐茂栋及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天马股份认购诚合基金劣后级出资5.01亿元,其中2.23亿元来自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的委托贷款,并非天马股份自有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天马股份作为诚合基金的唯一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诚合基金,应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范围,诚合基金是天马股份控股子公司,收购喀什基石构成天马股份的关联交易。
天马股份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未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存在虚假记载。对年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为11.63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84%、37.46%。对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为11.63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77%、32.02%,同时导致年第三季度虚减财务费用21,,元,虚增净利润16,,元,调整后净利润为-13,,.6元。并且,天马股份关于诚合基金资金来源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诚合基金收购喀什基石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徐茂栋是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其知悉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真实资金来源,并且指使他人实施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资金、利用天马股份为其控制的企业担保、利用天马股份成立合伙企业收购其控制的资产等事项。同时,徐茂栋是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傅淼时任天马股份董事长、董事,陶振武时任天马股份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两人知悉天马股份部分借款事项并在借款文件上签字,两人知悉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担保事项并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两人知悉天马股份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徐茂栋资产的事项,两人多次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决议上签字确认,是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天马股份上述违法行为,徐茂栋、傅淼、陶振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马兴法、刘艳秋、胡亮、岳基伟、郭松波、赵华、丁海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天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徐茂栋作为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傅淼、陶振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马兴法、刘艳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丁海胜、赵华、胡亮、岳基伟、郭松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马股份、徐茂栋、傅淼等14名责任人员)〔〕号
当事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徐茂栋,男,年12月出生,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时任天马股份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傅淼,男,年9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董事长、董事,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陶振武,男,年7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韦京汉,女,年4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杨利军,男,年8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董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张志成,男,年1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马兴法,男,1年11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刘艳秋,女,年10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财务部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岳基伟,男,年1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监事,住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胡亮,男,年4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郭松波,男,年12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监事,住址:北京市崇文区。
赵华,男,年5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丁海胜,男,年7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天马股份、傅淼、陶振武、郭松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当事人韦京汉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据此,我会年8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马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天马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徐茂栋持有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99%股份,徐某持股1%。食乐淘持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世界)%股份,徐茂栋为星河世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星河世界持有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股份。喀什星河为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第二大股东,徐茂栋控制的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宝)为星河互联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是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耀灼)是天马股份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天马股份的关联人和关联法人,天马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徐茂栋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天马股份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
年12月3日,天马股份发布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称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中有15亿元来自兄弟企业星河互联的往来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星河互联的股东投入及经营所获资金,无约定的资金成本,无固定期限和担保措施。但据调查,该15亿元实际来自星河互联向信托公司的借款,星河互联获得15亿元借款后,即支付给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创业,为天马股份原第一大股东),同时天马创业将该笔款项质押,作为对星河互联借款的担保。借款到期后,星河互联未还款,天马创业质押的15亿元被用于归还了星河互联的借款。
天马股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三、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年9月1日,天马股份董事会决议通过两项议题,一是同意天马股份以存货质押向安徽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二是本次借款相关事项的确认。天马股份董事傅淼、陶振武、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出席并签字确认。同日,天马股份与该典当公司签订万元借款合同,天马股份于当日出具放款委托函,该典当公司将万元转入食乐淘账户。
年9月27日,天马股份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7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星河世界,徐茂栋和星河世界提供担保。同日,该贷款公司委托北京雪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7万元转入星河世界账户。
年10月27日,天马股份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1亿元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食乐淘,同时喀什星河、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世界、星河互联、食乐淘、徐茂栋提供担保。年10月30日和11月2日,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1亿元转入食乐淘账户。
年12月19日,喀什耀灼将1.1亿元通过北京朔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朔赢)和北京卓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卓久)转入徐茂栋控制的食乐淘账户。
年12月27日和28日,负责天马股份融资工作的陈某波、天马股份财务部总经理刘艳秋、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智能)出纳张某、星河互联高级财务经理张某峰、星河互联出纳付某雪、天马创业会计管某超、深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博裕)江某俊等人按照徐茂栋指示,通过东方博裕、北京朔赢、北京卓久、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金经)、亿德宝等公司多道划转,将天马股份5.66亿元转入星河互联、喀什耀灼等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徐茂栋及其控制企业的借款。
年1月2日,喀什耀灼将1亿元转入东方博裕账户,其中7万元用于归还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向江某俊的借款,3万元用于支付徐茂栋给罗某新的款项。东方博裕为资金拆借平台,没有实际贸易业务。年2、3月份,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天马股份与东方博裕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部分东方博裕对外采购钢材合同。
年2月5日,天马股份与胡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马股份向胡某借款万元,收款账户为食乐淘,同时喀什星河、星河世界、星河互联、徐茂栋、陈某波提供担保。胡某委托他人于年2月6日将万转入食乐淘账户。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8.96亿元和关联交易的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查明的10.21亿元被占用的资金中,有2.45亿元是通过天马股份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实际由徐茂栋控制的企业收款的方式形成占用,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并且,天马股份未将上述2.45亿元借款中的2.2亿元计入年年度报告,未将1.2亿元计入年第三季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四、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2亿元,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年1月22日,天马股份董事会决议同意天马股份为星河世界向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表决同意董事签名为:傅淼、陶振武、杨利军、韦京汉、张志成。同日,天马股份与该地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星河世界的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五、天马股份成立基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年1月26日,天马股份公告与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天马股份自有资金。3月18日,天马股份公告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合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年4月28日,天马股份公告年5月22日诚合基金与徐茂栋控制的企业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之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微创之星以16.61亿元转让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基石)99.99%股权给诚合基金,追认此交易为关联交易,并认定天马股份对诚合基金形成控制,诚合基金纳入天马股份合并范围。
据调查,诚合基金的优先级资金来源为浙商银行,浙商银行通过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作为诚合基金优先级LP实缴资金11.63亿元,并明确资金用途为收购徐茂栋控制的持股平台喀什星河互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喀什基石),底层资产为57家互联网公司,优先级份额以年化7.2%收取利息。天马股份对浙商银行优先级份额承担远期收购义务和差额补足义务,星河世界、徐茂栋及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天马股份认购诚合基金劣后级出资5.01亿元,其中2.23亿元来自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的委托贷款,并非天马股份自有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天马股份作为诚合基金的唯一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诚合基金,应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范围,诚合基金是天马股份控股子公司,收购喀什基石构成天马股份的关联交易。
天马股份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未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存在虚假记载。对年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为11.63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84%、37.46%。对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为11.63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77%、32.02%,同时导致年第三季度虚减财务费用21,,元,虚增净利润16,,元,调整后净利润为-13,,.6元。并且,天马股份关于诚合基金资金来源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诚合基金收购喀什基石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财务账套、银行流水、相关公告、定期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茂栋是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其知悉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真实资金来源,并且指使他人实施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资金、利用天马股份为其控制的企业担保、利用天马股份成立合伙企业收购其控制的资产等事项。徐茂栋是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淼时任天马股份董事长、董事,陶振武时任天马股份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两人知悉天马股份部分借款事项并在借款文件上签字,两人知悉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担保事项并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两人知悉天马股份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徐茂栋资产的事项,两人多次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决议上签字确认,是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证据表明当事人中,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
根据本案相关合同、审议涉案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当事人职务、任职年限、涉案程度和勤勉尽责情况等,对天马股份上述违法行为,徐茂栋、傅淼、陶振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马兴法、刘艳秋、胡亮、岳基伟、郭松波、赵华、丁海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天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同时,徐茂栋作为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行为。
天马股份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喀什星河是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天马股份不应对喀什星河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诚合基金收购喀什基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等行为均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操纵导致,天马股份非刻意隐瞒,没有主观恶意。第三,天马股份已全面核查并纠正,确认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金额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债权,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履行偿还义务,积极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第四,天马股份现任管理层积极挽回损失,尽力消除影响。第五,天马股份具备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
傅淼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傅淼实为天马股份挂名董事,其工作重心实为在天马股份体系外为其筛选优质投资标的,天马股份董事会是徐茂栋个人经营决策活动的工具,傅淼在徐茂栋指使下签署相关文件。第二,天马股份发布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时傅淼未担任董事。第三,傅淼仅知悉天马股份的部分对外借款和担保事项并签字,对星河世界收款行为以及徐茂栋的其他安排不知情。第四,傅淼作为挂名董事未参与有关诚合基金合并问题及关联交易的讨论,未合并是相关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偏差。第五,傅淼与徐茂栋合作多年,对其充分信任,同时傅淼认可陶振武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对其也十分信任。第六,天马股份被调查后,傅淼积极协调各方资源,消除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天马股份的不利影响,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规定。
陶振武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陶振武不知悉天马股份向安徽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万元的事项,未参与董事会决策,未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第二,陶振武在天马股份为星河世界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字系受徐茂栋胁迫,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第三,诚合基金成立以及收购行为发生时陶振武未入职天马股份。第四,天马股份被立案调查前,陶振武曾主动前往监管机构反映徐茂栋和天马股份的潜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天马股份被调查后其积极配合调查,维护天马股份稳定,直至新任管理层到岗,并且其及时制止徐茂栋要求天马股份为其关联方付款的行为,使天马股份未遭受进一步损失。
韦京汉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韦京汉只负责天马股份的宣传推广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第二,其没有接受过天马股份董事的专业培训,但曾多次提醒、建议天马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第三,董事会决议签署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时,经办人不提供完整真实信息,其曾多次索要资料并询问详情,但被经办人欺骗,且由于相关事项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其无权过问。第四,其未在天马股份领取报酬。申请免予处罚。
郭松波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事实均发生在郭松波担任监事之前。第二,其担任监事后,努力促成天马股份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积极参与年报审计讨论,在监事会上对审计意见投赞成票。第三,其担任监事至审计报告发布仅19个工作日,其他大部分责任人任职时间可覆盖违法事项发生时段,对其处罚有失公允。
对于天马股份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天马股份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天马股份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
第二,天马股份已公告撤销星河智能对广州星河正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河正泽)的出资,撤销星河正泽收购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将星河智能出资享有的收益权转让与喀什星河,尚未收回的投资资金由喀什星河、徐茂栋及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共同履行足额补偿之义务,基于此,我会不再认定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星河正泽的收购事项以及《告知书》认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三,我会已